GSP在国外
GSP从实质意义上讲,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由于各国药品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差异,流通领域中的GSP在国际上尚未形成如GMP那样较为系统和通行的方法,在世界还没有得以广泛推广,但鉴于GSP在药品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意义,有关国际组织对此一直保持积极的看法。1980年国际药品联合会在西斑牙马德里召开的全体大会上,通过决议呼吁各成员国实施《药品供应管理规范》(GSP),这对全世界推行GSP起到积极作用。日本是推广GSP最积极,也是实施GSP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日本,医药商品销售部门包括零售药局和批发企业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本属同一范畴,现已完全分化,其职能、规模及设施设备已大不相同。这是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普及的必然结果。医药商品批发企业也是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社会中的企业,如果制药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那么就必然进行大规模销售,直接损害批发商的利益。批发商则要竭尽全力投入占领市场的竞争。然而,医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像普通商业那样只顾赢利和赚钱,医药商品必须绝对保证安全有效。医药商品批发企业的使命和义务是随时随地为消费者提供任何数量的任何产品,包括一些非赢利的产品。只要是生产或经营药品,就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即把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摆在首位。这就需要有一种法律来规范批发商的行为,所以JGSP应用而生。
GSP在中国
1979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药检所工作条例》的通知",对检查和促进药品生产、供应单位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人民健康起了重要作用;1979年4月,中国医药公司在重庆召开医药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1980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在郑州召开了医药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将医药商业部门原来的《药品、器械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修订为《中国医药公司系统医药商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于1981年1月20日下达执行。
1984年6月,中国医药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医药商品质量的政策、法规、条例,在医药商品购进、销售、调拔、贮运等各个环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当时医药商品质量管理的通则,要求医药经营企业内部各岗位建立确保商品质量的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初步形成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起实施。1986年6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药行业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企业经营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SP)、《中国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药品重要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以适应医药行业现代化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国家法律建设的加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药品三级批发逐级调拔供应体系解体,代之以多渠道、少环节,多点购销、相互竞争的药品流通格局,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特别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行,
国家颁布《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必须以平等的要求规范各个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必要对GSP进行修改,1992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自1992年10月1日起实行,受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行GSP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于1993年6月组织编写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拉开了医药行业实施GSP的序幕。
通过近20年的GSP实施实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总结了以往实施经验,在1992年版GSP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的GSP,新版的GSP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了区分对待,编排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具体、科学、丰富、实用。这是我国实施GSP的里程碑。